1975年产量:700吨;
售价:8.00元
1975年12月袁仁国进茅台酒厂三车间当工人。
1975年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贵州分公司通知,出口贵州茅台酒一律使用“飞天”的新商标。
1975年郭景德任茅台酒厂代理党委书记。
1975年茅台酒厂招收新工人350名。
1975年全国名白酒技术协会在茅台酒厂召开。
1975年“贵州茅台酒传统工艺操作总结及提高质量研究”列入省科研项目。
1975年国务院副总理王震在全国食品工作会议提出“茅台酒是国酒”。

特征:
“飞仙”商标,1958年后长期作为外销专用,在其出厂之后,凡需用茅台酒的外交场合,无不出现其踪影,“飞仙”商标茅台酒称为一座新中国与国际政治、经济、文化沟通与交流的重要桥梁。“俊美、飘逸”的“飞仙”形象,随着“飞仙”茅台酒的外销,将中国文化远播四方。
此酒是1975年恢复的“飞仙牌”商标后最早一批“飞仙牌”茅台酒,外裹棉纸,纸上印有“中国贵州茅台酒”,下方为手工加盖蓝色简体汉字生产日期“一九七五”。
在此期间“飞仙牌”茅台酒的正标格式与五六十年代的大致相同,左上角的“飞仙商标”图案比后期要略大,飞仙人物比五六十年代更为饱满圆润,但整体酒标比六十年代要小;右下角为简体中英文对照“中国茅台酒厂出品”,下方有“53%VOL 106PROOF 0.54L.18.3FL.OZ”(1975年开始注明度数),其容量大于80年代中后期的500ml容量,俗称“大飞天”。封盖较平,暗红色封膜。同时期也生产规格分为540ml、270ml、140ml装。背标为中英文对照说明:“茅台酒为中国名酒,在国内外享有盛名。茅台酒产于中国贵州省仁怀县茅台镇,建厂于公元一七O四年。该酒是用优质小麦、高粱和当地之优良泉水,采用中国传统的独特工艺精酿而成,并经长时间的窖藏,故酒质香醇味美,别具风格。”